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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兔性能测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   2008-08-06 10:28:3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养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兔性能测定是指各类种兔(包括毛兔、肉兔、皮兔)种质特性或生产性能的技术鉴定。
第三条 种兔性能测定旨在鉴别和评选种兔、加快良种兔选育、提高种兔质量、提供执法监管和仲裁依据、规范促进种兔生产经营。
第四条 种兔性能测定采取行政促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坚持集中测定为主、分散测定为辅的测定方针。
第五条 凡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兔育种制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委托山东省种兔性能测定站(以下简称测定站)具体负责种兔性能测定工作。

第二章 测定范围

第七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兔场的种兔、首次从国外引进的种兔、申请审定的种兔、实施拍卖的种兔,都必须进行种兔性能测定。
第八条 应当事人的请求,开展纠纷仲裁、育种辅助、贸易流通等方面的委托测定。
第九条 种兔测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种鉴定、繁育性能、生产性能、屠宰性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和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托测定的测定内容,由委托单位和测定站共同约定。

第三章 测定种兔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种兔引进、品种审定测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测定种兔;各类委托测定和拍卖测定,由当事人选送测定种兔。
第十一条 测定种兔的数量、公母比例、年龄、体重,根据各种不同的测定需要确定。抽样测定的种兔要具有代表性,选送测定的种兔要身份确实。
第十二条 测定种兔应具备完整真实的登记资料,三代系谱清楚、编号标记明确、免疫记录和各种证明齐全。测定前严格按程序进行免疫,确定健康无病。

第四章 测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首次引进新兔种、进行新兔种审定、参加种兔拍卖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具体实施前3个月提出测定申请。委托测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知。测定站根据申请编排种兔测定计划,通知申请单位抽样或送测时间,实施种兔测定。申请测定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密切搞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测定。测定站根据种兔性能测定规程进行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测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综合防疫制度,把好种兔进入、隔离检疫、免疫消毒、应急处理等关口,努力避免疫病发生和流行。需要分散进行的测定环节,测定站与受测单位应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评定。测定工作结束,测定站应组织专家小组,根据外貌评定、生产性能、产品质量等指标,对送测种兔性能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送达。测定站应根据不同的测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测定结果送达被测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测定站应对测定结果保密,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发布。经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批准、按照种兔拍卖的规定,执法测定和拍卖测定的结果,可在互联网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九条 处理。测定结束后,根据畜主的要求确定测定兔的用途。经测定,达不到种用标准的兔只,按照种畜禽管理的规定,作淘汰处理。

第五章 费用缴纳

第二十条 测定收费根据测定支出,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测定过程中,因疫病死亡、扑杀,免收测定费。其损失根据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因,造成测定中途停止,按实际发生额缴纳测定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种兔性能测定的监督机构。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测定站的监督管理;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受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督促申请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兔新品种审定、首次从国外引进种兔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种兔性能测定。未经测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种畜禽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测定种兔的抽样或选送进行监督,对测定达不到种用标准兔只的处理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测定站进行检查,听取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受测单位的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搞好对测定站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种兔测定、测定中执行程序不严造成损失、进行虚假测定、提供不实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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