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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猪拍卖规则
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   2009-01-06 17:27:39 作者:刘展生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条 山东省种猪拍卖由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主办。
       
第二条 参加测定的种公猪按个体指数排列名次,每个品种的前3名优秀种公猪参加拍卖。
       
第三条 参加拍卖的种猪,在拍卖会前由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用书面或电话通知有关畜主。
       
第四条 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将所有参加拍卖的种猪有关信息提供给参加种猪竟购的人员。
       
第五条 种猪拍卖及竞购规则
        1
、参加拍卖会竟购种猪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预付1000元押金,领取一个竞购牌,进入竞购席参加竞购。拍卖竞购完毕后,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退还押金。
        2
、参加竞购的单位或个人,可要求拍卖主持人对其保密。
        3
、领取竞购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拍卖规则,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当他人提出更高价格时,其原应价当即失去约束力。
        4
、拍卖竞购由拍卖主持人主持,竞购行为由拍卖主持人口令决定。
       
第六条 不公开拍卖的种猪,畜主与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商定底价后,作为投标猪,在拍卖会上进行暗标出售。不能作种用的猪只由畜主决定出场办法。
       
第七条 种猪投标规则
        1
、凡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填写投标卡(每头猪一张卡),投标卡在投标主持人处领取,每张卡预付押金200元,投标完毕后,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退还预押金。
        2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可要求投标主持人对其保密。
        3
、投标行为在监督下进行,将投标卡投入指定标箱,即确认参加投标。
        4
、凡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投标,不得反悔。投标以每头猪的最高价为标的。
       
第八条 竞得和中标种猪的单位或个人,须当即与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办理购买手续,一次结清付款。
       
第九条 从拍卖会结束后3天内需提走所购种猪。如需延期,则向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延期管理费每天100元;7天内必须提走所购种猪,否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有权处理。
       
第十条 拍卖和投标结果由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公布。
       
第十一条 凡参加拍卖的种猪,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按成交价向畜主收取拍卖管理费,其中拍卖价低于5000元的,按10%收取管理费,最低为300元;拍卖价在500010000元(含5000元)的,按20%收取管理费,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30%收取管理费。凡经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出售的暗标种猪,按每头300元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拍卖规则的解释权在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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